为鼓励引进域外投资和战略投资者,扩大利用域外资金规模,推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根据我县的实际,就鼓励投资、引进资金和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
第一条 引进域外(域外是指通化县行政区域以外,下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新办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不含房地产及矿产资源开发,下同),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二条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包括2000万元)投资新办的经营期15年以上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征收征用土地的,待固定资产到位后,县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42%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包括5000万元)投资新办的经营期15年以上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征收征用土地的,待固定资产到位后,县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新办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征收征用土地的,且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待固定资产到位后,县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实际金额的80%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上补贴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网配套及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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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缓交契税,待企业实现税收后再进行补交。
第四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只要不超过70%,工商机关准予注册。
第五条 引进域外投资新办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县级以下收费项目除消防收费外,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六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由县政府专题会研究确定,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关于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奖励政策
第七条 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给予奖励,流动资金不予奖励;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新建厂房和新安装与生产有关的机器设备等,下同)
第八条 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
第九条 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条 为企业引进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0%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经费补助,经费补助由受益企业支付。
第十一条 当年引进域外无偿捐赠资金,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受赠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对引进战略投资者(500强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县政府设立特殊贡献奖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当年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如项目引进人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就业有困难,并符合录用条件,县政府安排其1名子女或1名直系亲属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并为引资者办理1人终身养老保险或引资者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退养政策。
第十四条 对在境内外新上市的公司,给予有功人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投资者并购县属企业,购买原有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六条 一个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实际到位额在两个年度内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超过二个年度的项目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进行扩建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同样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政策,按认证后的奖励金额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县招商引资认证领导小组奖励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第十八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考核认证工作。
三、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中心,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审批中心接到投资者申请后,必须高效、快捷地办结县内相关手续。省、市审批的相关手续,要积极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就业有困难,县政府一次性安排其一名子女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由县级领导包保、产业推进组协调服务,确保其尽快建成投产。
第二十二条 域外投资者在我县落户及其子女就学,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在执行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随之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通政发[2006]7号文件即:关于《通化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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