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环境。
陆川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投资软环境的建设和优化。2002年初,专门成立了陆川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办事大厅为投资者办所需一切手续,服务到底。近年来,县政府又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置业的优惠办法,不断免减行政收费,甚至建立“无费区”。全县上下已形成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的共识,各服务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办事环境十分宽松。
2、招商优惠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县的对外开放,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鼓励外地客商到我县投资,调动本地资本兴办企业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优惠办法。
(二)凡在我县投资办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的国内外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基础上,还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持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扶持工业企业的扩建、技改项目或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对不同类别企业的扶持办法如下:
1、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度缴纳税金属县地方分享部分在2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基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20%的扶持基金。
2、在陆川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需要向银行贷款的,经批准,可享受县工业发展基金按一年期限银行贷款利率50%-100%贴息。
第三条 收费优惠
(一)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一律全免。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和收费标准,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的80%收取。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凡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监察和物价部门举报。对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取。
(二)对企业收费项目,实行“明白卡”收费办法,由物价部门审批发放,如需进入企业收费统一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 用地优惠
(一)征用土地(指毛地),按以下情况给予优惠:
1、进入陆川县北部工业集中区的新办企业(或项目):
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2000万元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万的,按每亩2万元提供建设用地;
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平均投资强度每亩10-30万的,按投资强度的减少幅度提高建设用地价格,但每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③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平均投资强度不足每亩10万元的,按每亩3万元提供建设用地;
2、下列企业(或项目)使用的土地可给予更大优惠,具体价格由县政府按“特事特办”原则审批: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且平均投资强度每亩达到30万元的;
②平均投资强度每亩超过50万元的;
③全球或全国知名品牌企业;
④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⑤劳动密集性,安排劳动就业特别大的。
3、凡国有、集体土地转让兴办生产性企业的,除土地成本价格外,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收取后按80%安排给企业做为发展基金。
4、凡在陆川县新办工业企业,可以采取“以税换地或直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每亩地年交税5万元,连续交五年或者在五年内累计提前交税25万元/亩的,企业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土地出让金由财政从企业上交税收中支付。
土地价格优惠后,成本价格不足部分由县、乡(镇)财政负担。
(二)各种土地征用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交易税、土地丈量评估费等一切费用,投资者按上述价格交清土地费用后,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投资建设的或未经县政府批准而`终止项目或中途变更的,县政府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四)租用工业用地兴建企业的,由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或者采用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解决企业用地问题。
第五条 供水优惠
(一)属陆川县范围内的新办企业(或项目)免收用水增容费和入户费,免征水资源费三年,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二年。
(二)属陆川县供水管网范围及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用水价格:1.17元/ m3(现行价)。
(三)新办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在自来水主管网或城区以外的:
1、免征水资源费三年,但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只收取工本费。
2、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二年,但项目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水土保持合格证。
3、企业项目所需的生活、生产用水由业主投资解决。水利部门可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如需要水利部门帮助搞供用水工程规划设计的,可按设计费标准优惠20%。
第六条 供电优惠
(一)销售电价执行区物价局批准的统一销售的目录电价。
(二)落户到县北部工业集中区的企业,供电部门负责架设电力线路到企业红线边。其它工业集中区可参考执行。
(三)在县北、龙豪、大塘坡工业集中区新建企业(项目)受电装置的规划、设计、检测、试验,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减收5~10%优惠收费。其它企业可参考执行。
(四)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公告停电线路,区域和起止时间,重要用户提前24小时通知到户。
(五)实行限时服务工作制,新建企业(项目)办完用电申请手续后,低、高压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或容量在3000千伏安以下)分别在2个和1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分别在2个和5个工作日内送电。
(六)用户投诉的服务质量问题,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通报受理情况,15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结果,不属于供电公司权力处理范围的,要与用户说明。
第七条 税收优惠
(一)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须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三)对外来企业(广西区以外)、单位和个人到我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四)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的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国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六)对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出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期满后,追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从追加投资的次年起,5年内,由县税务机关核定原有生产经济规模的计税利润基数,在依法缴纳超基数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后,由县财政将超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无偿扶持给纳税企业。
(九)开辟绿色办税通道,提供最优质的税收服务,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符合国家税收法规的,无条件地协助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
(十)其他未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玉林市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交通优惠
凡在陆川县境内新办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无偿办理小汽车通行证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无偿办理小汽车通行证两个,小汽车凭通行证可在陆川境内的陆马公路免交一切过桥过路费。具体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和高等级公路公司协调执行。
第九条 产权转让或租赁优惠
(一)产权转让。我县的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有偿出让企业产权(包括向港、澳、台、外国籍商人出让);企业可出让全部产权,也可出让部分产权;有偿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可给予折价特别优惠,转让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付款;也可采取由受让方承担企业债务和安置企业职工或经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转让企业产权。
(二)经营权转让。我县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租赁由转让、受让双方商定,租金从低收取;企业也可采取规定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和安置企业职工的形式转让经营权。
(三)对购买、租赁企业后,年新增税收达20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即以企业上三年的纳税平均数确定为当年的考核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按7%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安排给企业作为生产扶持金,连续享受五年。
第十条 户籍管理优惠
(一)前来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者(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认定),或从县外招聘、引进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免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凡需要办理调入或迁移手续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其户口可以落户在企业所在县城区,个人档案可保留在县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上述人员子女的入学可在县范围内任何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普通居民子女入学待遇。招聘、引进人员调入后需调出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调出手续,实行来去自由。
(二)科技人员发明专利和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或按评估价入股或充抵其创办公司(技术开发机构)35%以内的注册资金。
(三)博士、硕士、高级职称或有重大发明专利的人才、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在陆川县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陆川县企业工作,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免收全部有关规费。
第十一条 投资者权益保障
(一)对前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及其亲属,由我县公安机关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县公安局成立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管理小组,由一名公安局副局长担任组长,对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为投资业主24小时提供专线求助电话。
(二)投资者人身财产受到侵犯,由县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管理小组指派人员迅速到位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置。企业投资者住宅,未经县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管理小组同意,任何部门都不得非法进入检查。
(三)为保障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正常运行,对大型投资企业和企业较集中的地域,县公安局支持设立警务室。
(四)规范检查行为。对无法律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如确有需要的,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方可进行(授权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1、凡在陆川范围内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必需以书面形式向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处理突发事故除外,但要边处理边报告),并要列出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和检查起止时限。经审核批准后,提前3天通知企业,并应持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批登记卡,方可进入企业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的检查。
2、凡经批准到企业检查或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并须将对该企业检查的事项和处理意见逐项在登记卡说明,交被检查企业签字,并报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存档,以防止重复多头检查。
3、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到企业检查的部门或个人,要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是县人民政府招商引项目综合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洽谈、选址、签约、项目报批、报送等服务。对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办理证照、用地、用电、用水等提供快速高效服务,协(代)办有关手续。如企业有要求,县招商引资服中心可为其无偿提供代办手续服务。投资者把开办企业所需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提交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开办后,如碰到困难和问题,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可帮助协调解决。
(二)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各单位设立受理窗口,无偿受理投资者所申办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所申办的事项,为办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三)外来投资新办的重大项目,或是全球和全国知名品牌企业项目,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政府统一协调,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四)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五)工业集中区负责基础设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的保障;县有关部门为投资企业技术人员培训、用工介绍提供一切便利和服务。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有偷、漏、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财政不予安排扶持资金。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