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地客商到我县投资,调动本地资本兴办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及自治区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我县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不含租赁厂房或土地的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所得部分)在2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当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税总额中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税总额中地方所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扶持,从第三年起至第五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税总额中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扶持。
(二)新项目属省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外,3年内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税总额(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三)新办农、林、牧、渔等种养企业,年已纳税总额(地方所得部分)在12万元以上的,从投产收获之年起,第一、第二、第三年按实际收取该项目的农业特产税正税的50%给予奖励扶持,从第四年起,连续5年按企业当年所缴纳特产税正税的20%给予奖励扶持。
(四)新办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参照新办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五)以上奖励扶持限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或扩大再生产。
(六)凡享受上述财政优惠政策的,由投资者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后,在次年的3月份或企业投产满周年后的下一季度由县财政给予兑现。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到柳城县投资的工业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未列事项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有关政策为准。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西部开发税收政策
(1)对柳城县的企业凡符合国家鼓励类的企业,即《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含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类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工业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7)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2、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项目
(1)凡在柳城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抵扣,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科研、大专院校(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社会力量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的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期后,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3、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投资设备,如该类设备用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投资项目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发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税务部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三)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协议、招标、拍卖)、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三)土地出让优惠
1、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扩建项目限于生产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除外),其征地费用除按有关法规补偿农民的支出和必须支付中央、自治区收取的费用及纳税费用外,本县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2、农副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含土建及设备投资,投资额以政府审查的决算报表为准)投资在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无偿提供1亩土地使用权;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无偿提供2亩土地使用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无偿提供3亩土地使用权。
3、其他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含土建及设备投资,投资额以政府审查的决算报表为准)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据其情况无偿提供1-3亩使用权。
凡无偿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该项目的合作期限。
4、投资者申请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
(1)新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县财政收入部分,下同)可缓缴0.5年,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同时,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20%扶持企业发展。
(2)新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缓缴1年,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同时,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30%扶持企业发展。
(3)新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缓缴1.5年,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同时,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40%扶持企业发展。
(4)新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填补省以上空白的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骨干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缓缴2年,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同时,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50%扶持企业发展。
(5)新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缓缴2.5年,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同时,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60%扶持企业发展。
(6)新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缓缴3年,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同时,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扶持企业发展。
(四)土地租赁优惠
1、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以每年每平方米3-5元的价格租赁。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承租权。投资者在承租期间也可随时申请政府出让土地,出让价按申请时的优惠价供给。
2、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土地从事农、林业且不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五)项目用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在2年内依法开发使用,到期不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用电、用水优惠政策
(一)新办企业(或项目)按政策规定免收用电、用水增容费。
(二)新办企业(或项目)年用电量较大(一般为年用电300万度以上),每度电费在基价的基础上,根据用电类别和用电量的大小,由电力部门给予优惠1.2%-4.3%(具体以县电力部门当年提供的用电优惠电价表为准),优惠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
(三)新办企业(或项目)年用水量在30—50万m3,每m3水价在同期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以9折优惠;年用水量51—100万m3,水价每m3以8.5折优惠;年用水量101万m3以上,水价每m3以8折优惠,水价优惠从企业(或项目)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
第六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二) 投资新建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收费,在本县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含各种政策的基金及费用)全部免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三)新办企业自投产经营第2年起,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收费优惠政策(一)收取。
第七条 户籍管理优惠政策
(一)凡到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业主以及从县外招聘、引进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免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凡需要办理调入或迁移手续的,只收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其户口可以落户在企业所在县城区,个人档案可以保留在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人员调入后需调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调出手续。
(二)符合上述规定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县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暂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由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其子女在入学、就业方面可凭此证明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入学可在本县范围内任何学校就读,学校不得加收借读费或其他超规定收费。
第八条 招商奖励政策
(一)县内各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县外中介组织和个人,为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引进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予以奖励。本县公务人员引资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发[2003]33号文)给予奖励。
(二)引进资金范围包括:县外个人、企业、金融资机构的各种资金,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金,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不含政策性切块等正常安排的有关资金)。
(三)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1、奖励标准:(1)引进无偿资金兴办企业的,按到位资金额的1.5~3%奖励给相关人员。(2)引进有偿无息、低息或有偿有息资金兴办企业的,按到位资金的0.2~1%奖励给相关人员。
2、奖励办法:引进资金成功后1年内,由引荐人向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申报,受益单位出具受益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进行奖励。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1、奖励标准:引进国外项目的,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引进县外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等项目)的,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以设备或技术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2、奖励办法:引进项目成功后1年内,由引荐人持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向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申报,并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给予奖励。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奖励资金来源: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奖励资金从基金中支付。
(六)乡镇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投产以后,上交税金比上年增加的,在税收县得部分新增额中提取20%奖给乡镇。
第九条 其它政策
(一)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时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二)凡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国家、区、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三)县内新办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同等待遇。
(四)县内所有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本政策,凡有不执行或配合不力的,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一律取消,并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政策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03年9月8日起执行,凡我县原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如与上级出台